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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穿制服執法需要出示證件嗎?

警察穿制服,執法時不需要出示證件。

1,警察有執法證,警察執法不需要出示警官證;

2.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駕駛警車時,穿著制式警服、佩戴警示信號、裝備齊全,不需要出示警官證;

3、執法資格證是警察內部管理的壹種憑證,不對公眾開放;

4、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警用標誌、警示牌,經法定程序認定,表明執法身份;但是交巡警不能便衣執法,便衣警察除外。

警察不穿警服是違法的;

1,警服屬於特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服飾,普通公民無權穿警服上街。目前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穿警服的違法責任;

2.穿著警服,以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義從事各種活動,構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在出示相應證件後,可以當場訊問、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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