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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人放棄中標後怎麽辦?

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中標人被通知中標並發出中標通知書後,招標人變更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中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開戶銀行兌現保函的壹般擔保金,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中標是指招標人向選定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在規定時間內與之簽訂書面合同的行為。在壹般(動態)建設項目或大宗商品交易中,招標人(買方)提前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單,載明品種、數量、技術要求及相關交易條件,邀請投標人(賣方)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投標。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投標,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中標後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在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期限內,中標人應當與招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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