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采購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壹年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提供虛假材料中標或者成交的;(二)以不正當手段詆毀或者排擠其他供應商;(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四)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五)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的談判情況;(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供應商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情形之壹的,中標和成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