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
2.《企業工商登記計算機咨詢表/組織機構代碼資料登記表》證明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3.勞動合同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入職時間。
4.工資條/銀行存折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及申請人工資金額。
5.工作證/就業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及應聘崗位。
6.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證明,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及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
7.工傷證明和勞動能力等級證明證明申請人已被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
8.住院疾病證明、出院證明和收據證明申請人的傷亡情況、醫療期和已支付的費用等。
9.考勤記錄證明申請人的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就支付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憑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