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七部委令第30號《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壹條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改變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拒絕繳納規定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賠償超過部分;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簽訂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並公告其二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