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部調解:員工與公司可以通過公司內部的調解機構協商解決爭議,如人力資源部門、勞動保障部門等;
2.勞動仲裁:內部調解無法解決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勞動仲裁機構進行調解;
3.法院訴訟:如果仲裁機構的調解結果不符合員工的要求,員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做出裁決。
勞動仲裁的條件:
1.雙方先調解:啟動勞動仲裁前,雙方需要先調解,盡可能達成和解協議;
2.無法達成爭議解決協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3.提出仲裁申請的期限:壹般員工必須在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4.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不同的勞動仲裁機構可能管轄範圍不同,員工需要確認自己遇到的問題是否在其管轄範圍內。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是通過仲裁機構解決勞動爭議的壹種方式。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選擇通過勞動仲裁機構進行調解和仲裁。勞動仲裁機構通常由政府設立,是獨立公正的第三方機構,其調解和仲裁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7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