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公司的籌備工作;
2.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關義務;
3.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承擔公司的籌建工作。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壹次
發起人、認股人繳足股本或者交付出資抵減股本後,除未按時足額募集股份、發起人未按時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