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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出路的糾紛解決

法律解析:壹處宅基地可以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使用權相同,* * *的土地使用面積可以由* * *業主共有。對於* * *使用的宅基地,未經* * *同意,部分* * *人擅自使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查明壹方在建房,另壹方明知未提出異議,可以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責令占用人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他人合建後發生的房屋產權糾紛,因涉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應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主管部門批準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各自的房屋產權;主管部門不批準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各自的房屋份額,將產權決定給宅基地使用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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