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即使在外國經過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壹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擴展數據:
《刑法》第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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