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不允許監理人員利用監理權向承包人勒索錢財,不允許要求承包人提供規定以外的任何便利和需要。
第三,絕對不允許監理人員因為承包商的壹些關心而放松合同要求或降低質量標準。更不能參與承包人的經濟活動,以服務的名義,收取勞務費和服務費。
第四,監理人不得因承包人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滿足而刁難承包人,不得不給好處而搞事。消除行業不正之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備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設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可以根據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施工業績劃分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