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性質不同。約談是糾正和規範下屬組織運行中存在的問題的壹種準具體行政行為。誡勉談話由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幹部進行考核。2.不同的方式。約談是指具有特定行政權力的機關,通過約談和溝通,研究政策法規,分析意見。誡勉談話是指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對違紀、受監督管理的幹部進行談話,並組織跟蹤考核。3.不同的主題。約談和誡勉的區別在於主體,約談的主體是上級,誡勉的主體是紀檢部門。4.內容不壹樣。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有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壹種形式。約談主要是對具體行為的規範,誡勉則是對生活和思想的教育。
法律依據:黨員領導幹部誡勉談話暫行辦法第三條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誡勉談話:
(壹)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霸道,或者在領導班子中搞無原則糾紛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壹定損失的;
(四)搞華而不實、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在用人上犯錯誤的;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需要誡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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