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法律上,收養關系的終結只能由雙方收養關系的解除而產生。
4.如果收養人死亡,被收養人被他人收養,則觸發原收養關系的終結。
5.相關規定:
(1)收養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自收養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子女與父母近親屬關系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商壹致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其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收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人民的意見規定:
38.被宣告死亡期間,死者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死亡宣告被撤銷後,死者主張收養關系僅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無效,壹般不應允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