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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有什麽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和認定,作為事故處理中調解和對違法者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在損害賠償的訴訟中,相當於技術鑒定,或者專家答辯,或者專家證言。是否受理,由人民法院決定。可見,交通事故責任並不直接等同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層次和性質的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既不是指行政責任,也不是指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即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任何形式的“責任”。它沒有直接確認民事損害賠償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公安機關認定的責任與民事賠償中的責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前者只是後者的前提和基礎。正因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通知》1992 12 1明確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或者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有不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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