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分兩種,壹種是帶領壹群人做事的叫包工頭,另壹種是有正規施工資質的叫建築公司和包工頭。
壹般來說,我們的大多數承包商屬於第壹種類型。他們沒有建築施工資質,打著壹個建築公司的名號當項目經理。他們通過建築公司承接工程,管理施工現場,通常負責某壹工種的承包,如木工、水電、消防施工等。
法律地位
我國《建築法》從未給予承包人明確的法律地位。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工直接受雇於建築施工企業,與之發生勞動關系。但實際情況是,建築企業很少與農民工發生直接關系。在大多數情況下,承包商與建築企業簽訂建築合同。
然後包工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大多數情況下是口頭協議)。由於建築企業與承包人之間的關系沒有被法律明確禁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在司法實踐中,除工程承包、轉包等被禁止的行為外,人民法院應將此類案件作為勞動合同關系即有效合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