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招標人應當在交易場所公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同時,招標人應當公布廢標投標人和廢標原因。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中標候選項目的負責人進行在建工程核查,並在公示後向招標監督機構提交書面核查意見。公示期間,投標人對中標候選人資格有異議的,可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出(附相關有效證明材料),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予以答復。投標人對答復不服或認為招標人(招標機構)有違反有關規定等弄虛作假情形的,可在收到答復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監督機構申請核查,並提交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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