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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自殺的?

自殺是指個體在復雜的心理活動影響下,故意或自願采取各種手段結束生命的行為。自殺作為壹種復雜的社會現象,是由於心理健康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喪失而導致的,從法律角度來說也屬於行為自主和自我負責的層面。但在相關的責任劃分和責任的法律規定中,排除了對自殺造成的後果進行搶救的責任(如《工傷保險條例》中自殺排除了認定工傷的可能性),這是從法律角度確立自殺是不被支持的。

但是,自殺行為還沒有上升到法律強制幹預的層面,僅僅停留在救助和預防的層面。

自殺是壹個世界性的社會問題。在美國,每天大約有65,438+000人自殺,自殺是個人死亡的第十大原因。據保守估計,中國每年至少有25萬人自殺,200萬人企圖自殺。《中國青年報》曾援引北京心理危機研究與幹預中心的調查分析稱,自殺已成為15歲至34歲人群的第壹死因。

2003年9月10日是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預防自殺協會共同確定的世界首個“預防自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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