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對象、期限、地點和方式。
和解協議壹般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達成和解協議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
(二)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第三條中止執行後,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被執行人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四條受委托代為履行和解義務的代理人,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第五條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變更執行和解協議,並將變更後的協議提交人民法院,或者由執行人將變更後的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