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法律史上,唐律起著承前啟後的重要作用。無論是立法理念、原則、文本體例還是法律內容(五刑十惡、八項建議、刑法適用原則等。),都繼承了前代立法的成果,是歷代立法的縮影。與此同時,他們又有所發展和創新,使唐律融合了封建法典的特點,有了自身的發展和完善,被譽為“壹準禮法,古今平等”的唐律,不僅極大地促進了唐朝的政治經濟,而且直接影響了中國封建法制的發展,成為後世封建立法的典範。
正是由於《唐律》結構嚴謹、文字簡練、註釋準確、內容完備,被後世奉為修改法規的典範,才沒有被廢止。五代國家的立法基本上是從唐朝取法;宋代的法制也“因唐律、法令、體例、風格而隨時得失”;到了元代,“參照唐宋之制”,修訂了至尊元信閣;明初法制提倡“尊舊如舊”,明太祖曾命手下將“唐律二十條”逐條解釋,作為修訂明朝的重要參考。《清律》在“詳譯明律”的基礎上,“載與唐律調和之奇法四百壹十余條”,“與唐律調和者偶三四條”。由此可見《唐律》對後世封建法制的影響。
作為壹個強大的封建帝國,唐朝曾經是亞洲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其先進的文化,包括法律,通過往來長安的外商、僧侶、留學生等傳播,使唐朝的法律對東亞、南亞等古代國家產生了巨大影響,成為東南亞國家封建立法的源頭。
《唐律》對國內外封建禮儀的廣泛影響,不僅顯示了其獨特的典型價值,也證明了它是世界封建社會中最輝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