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家的法治不包括皇帝,皇帝犯法,不犯與老百姓同樣的罪。在現代,國王在法律之下,總統犯法與平民同罪。古代的法治是壹種統治手段,往往流向酷吏的統治,就像秦始皇的暴政壹樣。這個法治總是死了,法治總是變成了刑事統治,人民被刑法壓制,法律變成了殘暴的官員發財的工具。輕則給錢,重則不給錢,背離了法治的本來面目。只有人民自己立法,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天賦人權,讓權力服從法律,才有真正的法治。
只是壹個理想,卻無法實現。制定法律的人可以約束君主,制定法律的人不能約束他。韓非子曾說,賞罰二柄是君主的利器,絕不能授與他人。授與者受制於人,君主會獨掌大權,或者會有漢奸篡位,比如田七的代姜。這就是沈導所說的勢。如果妳不把懲罰的權利授予別人(也不可能授予),沒有人能約束妳,所以君主和臣民依法辦事只是壹句空話。所以,古代法治主要是“法”與“勢”的內在矛盾,這就註定了它是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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