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事爭議處理條例》第五條註重調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壹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因辭職、辭退、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條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辭職、辭退、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