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性房地產包括:
(1)租賃土地使用權。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取得並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2)已出租的建築物。企業自有並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築物;
(三)持有並準備升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比較特殊,這是由管理者的持有意圖決定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根據出讓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於住房建設項目的,超過開發總投資的25%,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2.投資性房地產有什麽特點?
投資性房地產的特點:
1,屬於企業的經營活動——所以用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費用核算;
2.其用途、地位和目的不同於作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房地產會計;
3.可以單獨測量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