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領居民身份證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已申領第壹代居民身份證並首次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2.市外新居民需要換領身份證;
3、已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變更或更正的;
4.證書損壞;
5.過期。
前三種情況需要攜帶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如果因為各種原因影響身份驗證(比如外貌變化太大,指紋無法驗證等。),還需要相關證明。
後兩種情況,可攜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或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的任壹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不符合省內異地辦證條件的,只能在本人戶籍所在地按要求提供材料)。符合在省外異地合法穩定居住、就業或者就學條件,已進行人口信息登記,符合公安部異地辦證統壹要求的,也可以憑本人居住證、身份證原件、戶口簿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就學/就業/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在現居住地申請辦理全國異地辦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壹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發生變化或者證件破損嚴重無法辨認的,應當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更新或者補領新卡。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