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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朝代的法律中有沒有關於保護孩子的規定?

妳好,閣下:

在中國奴隸制時代的西周,《禮記》?《曲禮》中記載:“八十歲,七歲,喪,喪,喪,雖有罪,不加任何刑。”《李周》也規定:“沒有得獎的人不是奴隸。”也就是說,沒有換牙的孩子犯罪,不作為奴隸處罰。所謂“毀牙”,就是換牙。男孩八歲,女孩七歲。如果他們到了這個年齡,犯國家罪就要負刑事責任。

戰國時魏《法經》說:“罪人未滿十五歲,罪高三倍,罪低壹倍。”

《漢律》規定:“不滿八歲,...蝴蝶結壹系,贊之。”“不滿七歲,賊打賊殺,在合肥鋌而走險的人,新聞曝光就要受到懲罰。”

南北朝《南梁刑事誌》也記載:“夫刑法喪,罪不收奴。”

《唐律》載“贖七十以上不滿十五者,棄疾犯罪以下者;80歲以上10歲以下的,有病的,應該由死者殺死。請;偷傷者,亦必贖之,其余不議;九十歲以上不滿七歲,雖有死罪,但無附加刑。

明代實行唐明制度,對少年犯和兒童的處理與唐代基本相同,但對那些不加懲罰的人,如“受他人教導,服從他人教導的人”。這裏所說的“法特瓦”就是今天的煽動者,壹經查實,地獄要付出代價。

在我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中,也有類似的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比如清朝的《大清新刑法》規定“凡不滿十六周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因其情節,責令感化教育”。《民國偽刑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的行為,不予處罰。”“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可以減輕處罰。”由此可見,我國歷代刑法對未成年犯和違法兒童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基本相同不同,很多朝代的處罰起始年齡都提前到了十歲、八歲甚至七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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