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5.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補充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參考數據
勞動法。法律快報[引用時間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