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
第三十四條政府舉辦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兒童閱讀區,根據兒童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開展兒童閱讀指導和社會教育活動,為學校開展相關課外活動提供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單獨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特點,積極創造條件,提供適合其需求的文獻信息、無障礙設施和服務。
第三十七條公共圖書館向社會提供文獻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內容不當的文獻信息。
公共圖書館不得從事或者允許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眾利益等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五十條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沒收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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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公眾提供文獻信息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含有不適當內容的文獻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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