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或者偽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歲以上的人申請改名,要嚴格控制,壹般不要輕易更改。壹定有正當的理由。幹部、工人必須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批準的證明。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受刑事處罰和被勞動教養的人,不準改名。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時,理由正當、證明材料齊全的,可以變更,但法律法規不允許變更的除外。合理的情況包括:
(1)收養的子女;
(2)孩子申請由出生名改為大名;
(三)因結婚需要去除女方原夫姓或者增加夫姓的;
(4)和尚、道士、涅槃因出家而將法名改為俗名或俗名改為法名的;
(5)經父母雙方同意,離婚後壹方要求改變子女姓名的;
(6)姓名的含義或讀音與習俗相抵觸或低俗的;
(7)與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名稱不符的;
(8)其他理由正當。
辦理程序:申請人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關資料;派出所受理後,調查核實並上報審批;10個工作日辦理結算或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