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法律角度來說,收養外國兒童屬於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究竟應該根據被收養子女所在國的法律確定,還是根據我國的法律確定,在法律適用上存在沖突。根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收養的條件和程序,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收養關系的解除,適用被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法院的法律。因此,收養條件和程序既要符合我國的法律,也要符合被收養國的法律。
2.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93條、第1094條、第1098條的規定,被收養的條件是: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成為收養人的條件是:(1)孤兒的監護人。(2)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4.成為收養人的條件是: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