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十三條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權責明確、權力統壹、精簡效能的原則組建執法隊伍。
第十四條直轄市和設區的市應當實行市級執法或者區級執法。
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辦的,可以在區級進行。
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向街道派出執法機構。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或者街道派出執法機構。
派出機構以設立該派出機構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的名義,在本轄區內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