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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件》有什麽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主要區別在於,《特種設備安全法》高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行政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法》是法律。

《特種設備安全法》突出了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明確規定:在生產過程中,生產企業對特種設備質量負責;在經營過程中,銷售和租賃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有管理和維護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的義務;在事故多發環節的使用中,使用者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有責任,並有義務對特種設備進行報廢。

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場(廠)內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特種機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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