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商標
商標是最常用的商標,是指生產經營者在生產、制造、加工、選擇或者經銷商品時使用的標記。也分為制造商標和銷售商標。商標是申請《保護工業產權巴黎條約》優先保護的唯壹標誌。
2.服務標誌
商標用於標記和區分無形商品,即服務和勞務。
3.集體商標
以團體、協會等的名義。,它被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用來表明自己是組織的成員。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的,其產品符合該地理標誌使用條件的生產經營者可以請求加入將該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的註冊人組織,該組織應當按照章程接納其為成員;如果不需要加入註冊組織,也可以適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組織無權禁止。
4.證明商標
由有能力檢驗和監督商品或服務的組織控制的商標,並被該組織以外的人用來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質量、準確性或其他特定品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