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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依據什麽法律執法?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結合本地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職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對無證違法建設的處罰)、道路交通秩序(如對攤販非法占用道路的處罰)、工商行政管理(對無照經營的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現場管理)、城市公共設施管理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國家推動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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