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之壹,作為壹種刑罰,它普遍存在於各國的刑法體系中。由於生命的珍貴性和不可再生性,成為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所以又被稱為極刑。
被判處這種剝奪生命的有關囚犯通常犯有嚴重罪行。雖然這種“嚴重罪行”的定義往往存在爭議,但壹般來說,在實際保留死刑的國家,“謀殺他人”是囚犯被判處死刑的重要原因之壹。
死刑曾經存在於所有國家的刑罰中。自啟蒙運動以來,“是否廢除死刑”的問題就在學術層面上引起了激烈的討論,對司法實踐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我國現行刑法維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的原則適用死刑。我國目前死刑的執行壹般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含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情況,嚴格核準死刑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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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死刑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又稱極刑、死刑和無期徒刑。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壹,意味著劊子手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力結束壹個囚犯的生命。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