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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224條補充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法律解析: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是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要求參與者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名義取得加入資格。而且按照壹定的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獎勵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涉及他人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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