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死刑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之壹,作為壹種刑罰,它普遍存在於各國的刑法體系中。由於生命的珍貴性和不可再生性,死刑成為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所以又被稱為極刑。遭受這種剝奪生命方法的有關囚犯通常犯有嚴重罪行。雖然這種嚴重罪行的定義經常有爭議,但壹般來說,在目前保留死刑的國家,謀殺是囚犯被判處死刑的重要原因之壹。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的執行條件包括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罪行重大,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故意殺人、綁架、搶劫、強奸、販賣毒品等危害國家刑法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