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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的中國,法院處理繼承案件時,法律依據是什麽?

現行繼承法於6月1985+10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繼承關系適用1950婚姻法第12、14條和上位法憲法第1954條的規定。1963年8月第壹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文件《關於執行民事政策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處理繼承糾紛,應當依照憲法和婚姻法的規定,以保護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同時發揚* * *互助、贍養的社會主義道德。”同時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遺產的分配、遺囑的生效條件、無遺產繼承的處理、死者遺留債務的清償、寡婦有財產再婚的權利。

從建國到改革開放,我國壹直沒有制定專門的繼承法。繼承關系的法律調整主要依據1950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12條和第14條分別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第12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為了指導繼承法的適用,有關部門對繼承中的各種具體問題作了許多指示和答復。最高人民法院在《六。繼承問題”1963年8月第壹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關於執行民事政策若幹問題的意見》文件中:“處理繼承糾紛,應以憲法和婚姻法的規定為依據,以保護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同時發揚* * *互助、贍養的物質道德。”同時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遺產的分配、遺囑的生效條件、無遺產繼承的處理、死者遺留債務的清償、寡婦有財產再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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