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租賃管理的內容:(1)房屋租賃關系的確定。房屋租賃合同是正式確立租賃關系的證明。承租人租住公房時,應先向住房分配部門提出申請,經分配部門批準後,發給住房許可證。然後雙方* * *檢查房屋的裝修設備及其他定著物、附著物,填寫《裝修設備保管單》並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關系成立。出租私有房屋時,承租人通常向出租人提出合同建議,即要約,出租人接受該建議並表示完全接受,即成為承諾。要約、承諾後,雙方達成協議,即可簽訂租賃合同,並報當地房管局備案,租賃關系成立。(2)租賃合同的變更。公有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可能因某些情況而發生變更,可能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也可能是合同標的的變更,或者兩者兼而有之。比如租客之間交換房屋,租客可能因工作調動、人口增減、婚姻家庭關系變化等原因改變租賃關系。此類公房租賃合同的變更,經雙方協商壹致後,應及時會同出租方進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承租人(房屋管理單位)修改原租約的。私有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經雙方協商壹致後,可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備案。需要與第三人交換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房屋變更後,原租賃合同終止,新的承租方與出租方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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