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壹)致使航班備降或者返航的;或者造成火車、輪船等大型客運車輛停止運行的;(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城鎮、街道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五)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四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造成嚴重後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壹人以上重傷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縣級以上地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四)阻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