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十壹條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外,包括依法通過稅收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折算的財政撥款,依法可以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公路建設。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依照本法規定,公路收費權轉讓收入必須用於公路建設。向企業和個人集資修建公路,必須堅持根據需要和可能自願的原則,不得強行攤派,並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公路建設資金也可以通過符合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