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頭文件”不是壹個法律術語,而是“各級政府機關(多為中央壹級)下發的帶有紅色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
從制定機關的權限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和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機構。
壹般的“紅頭文件”可以在行政工作需要時,由具有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其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意義
廣義的“紅頭文件”,字面上是標有紅頭文件和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發布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發布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為明確某些工作事項而發布的文件。
狹義的“紅頭文件”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公民和組織發布的,對公眾具有約束力,涉及其權利義務的文件,即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公眾關心的應該是狹義的“紅頭文件”。大多數公司把它作為機密文件、雇傭文件和緊急文件的別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