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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包裝食品沒有營養成分表。消費者可以要求十倍賠償嗎?

不壹定。

十倍賠償的主要依據是現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

毫無疑問,《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是壹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按照這個標準標註,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這個規定索賠,但是要了解這個標準的適用範圍和免責條款。並不是所有的預包裝食品都需要標明營養成分。

標準開篇就指出“本標準不適用於特殊膳食用保健食品和預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簽”,但這些範圍之外的食品應受其他相應標準的約束。

除此之外,還有以下七類食品免於該標準,無需強制標註營養成分。

生鮮食品,如包裝好的生肉、生魚、生蔬菜水果、雞蛋等。;

酒精含量≥0.5%的飲料和酒精飲料;

總表面積≤100cm2或最大表面積≤20cm2的包裝食品;

出售的現成食物;

包裝飲用水;

日消耗量≤10克或10毫升的預包裝食品;

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預包裝食品中不得標註營養標簽。

此外,在本標準的問答中明確指出,“不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也可以根據雙方或者合同的要求標註或者提供相關營養信息。”-所以,有些食品的中間原料也是預包裝食品,但營養信息不需要體現在包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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