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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是教育機構有過錯後才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同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有不同的依據和標準。歸責原則有很多種。目前各國適用的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原則(包括主觀過錯、客觀過錯、職務過錯或公務過錯)、違法原則、主觀過錯加違法原則、無過錯原則(危險責任)。歸責:是指根據某種事實狀態來確定責任的歸屬。所謂歸責原則,就是確定責任歸屬必須依據的法律標準。歸責原則是解決根據何種事實狀態確定責任歸屬的問題,它解決的是侵權民事責任的基本問題。歸責原則是侵權法中的壹個重要概念,在討論侵權法的基本問題時,似乎不可能忽視歸責原則及其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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