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根據民事糾紛的不同形式,當事人可能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主要有: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做、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
2.行政責任。因民事糾紛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故意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或者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因民事糾紛引發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刑事立案,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壹)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返工和更換;(7)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壹)賠禮道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