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制度已經不適應我國城市化進程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大量空心村的出現,造成了農村宅基地的嚴重閑置,進而造就了復雜的農村宅基地隱性市場,給雙方日後留下了無盡的隱患。農村房屋交易糾紛頻發,影響了社會穩定與和諧新農村建設。只有放寬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建立宅基地收回和補償制度,不斷完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制度,才能解決宅基地流轉的障礙。我國約有4億畝農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關系到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壹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討論的熱點。《物權法》雖然對宅基地使用權專設壹章,但並沒有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實質性突破,也沒有對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這壹熱點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只是規定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然而,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應我國城市化和市場化的進程。依法規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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