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保護自然資源的古代名言

保護自然資源的古代名言

到了夏朝,人們學會了“挖井飲水”。易經載“井裏泥不可食,老井被動”,十分註意保護水源。商朝時,法律規定“道中得灰者,斷其手。”

西周時期,人們非常重視對山川、鳥獸的保護。《伊周樹大舉》規定,春天禁止在山上砍伐森林,夏天禁止在河裏捕魚。《禮記·本月今日》也記載,嚴禁殺幼蟲、鳥。戰國時期,國家有正式的法律規定,限制毀林行為,保護自然資源。當時齊國興被重葬,齊桓公意識到樹木被砍伐後國家將毫無防備,於是發布命令:“棺材過多者,壹律屠戮。”戰國時期也有“棄骨灰於道者必恥”的法律規定,即用刀在臉上刻下記號,再用墨汁塗上,讓大家都知道並加以指責。

秦律對自然環境的保護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田法》規定,春季二月至夏季七月,禁止在山上砍伐樹木,堵塞臨門水道,誘捕鳥獸...

西漢以後的統治者也非常重視環境保護。西漢文帝曾經寫過勸人種樹的信,景帝也寫過“勸農種樹”的信。東漢時期,人們還發明了最早的環衛機械——垃圾車和灑水車,並在城市中設置衛生廁所(即公共廁所)。當時對隨地吐痰的危害也有很高的認識。傳說東漢末年,曹操送給獻帝壹個精美的痰盂,要他“吐在壇子裏”。

北宋京都開封開始設立城市環境衛生的管理機構——街署,負責城市街道的清掃和積水的疏導。南宋時,都城杭州每天都有“掃街人”。到了明代,城市配備了專職清潔工。太平天國時期明文規定“多設鄉兵,多設大寨,少設小寨,白天管理各戶掃街掃渠,以免中毒傷人”。

從最基本的禁止亂砍濫伐到自覺勸說農民種樹,可見古人對自然環境與人類生存關系的深刻認識和對環境保護的重視。

  • 上一篇:用u盤在影樓打印文件會在那臺電腦上留下記錄嗎?
  • 下一篇:牛棚在農村違建後能拆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