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時間延長至48小時:傳喚、強制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以時間為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少見,大致有三種情況:12小時、24小時、48小時。1,12小時。傳喚、拘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24小時。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在拘留或逮捕後24小時內首次接受訊問。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於壹般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衍生問題:
檢察院已經訊問超過48小時,有沒有違規?
存在違規行為。雖然法律沒有規定連續審理不得超過很長時間,但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在開庭前或者庭審中非法取得的,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由法庭進行當庭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