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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園管理辦法條例

法律解析: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運營是指城市公園管理機構(業主)或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的經營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投資、建設、運營城市公園配套服務的行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城市公園配套服務的經營活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園配套服務的經營活動。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轄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園配套服務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經城市人民政府授權,城市公園管理機構(業主)負責授權管理範圍內城市公園配套服務經營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的設施、場地應當符合經批準的公園規劃和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公園配套服務設施和場地。不得因經營改變或破壞公園內建(構)築物的原有風貌和格局。

法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的經營活動,合理拓展城市公園配套服務功能,進壹步提高城市公園服務質量和效率,為遊客提供公平、安全、優質的服務,促進城市公園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的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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