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地區城市管理執法的地方性法規,研究提出完善本地區城市管理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本區域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4、負責對當地城管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
5、負責當地市政設施、城市公用事業、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中跨地區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
6.負責本地區城市管理執法系統的組織、作風和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
7.承辦自治區政府和市城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以下簡稱城管;中文:城市管理與執法(簡稱UMAL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中主管城市管理的執法部門的規範名稱。其國家監察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察局,其省、自治區區級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其直轄市、較大的市、縣為城管局,基層執法組織分別為鄉鎮。
2017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編制,城管執法人員屬於行政執法公務員。通過公務員考試並接受正式培訓後,按照局、隊執法人員編制進行調配。
百度百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