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考核制度;(二)安全教育、培訓和認證制度;(三)安全生產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重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職業衛生措施保證體系;(七)勞動防護用品及管理制度;(8)應急管理體系;(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十)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十壹)安全生產文件制度;(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