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制止和懲治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壹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與依法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
公安、保密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中國人民和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範和制止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十壹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堵塞時,可以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優先使用或者征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車輛、通訊工具、場地、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的工作場所、設備設施,完成任務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按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第十七條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職責所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資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