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組織犯罪涉案財物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1.向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提供財產以支持或資助有組織犯罪活動;
2.有組織犯罪組織成員家庭財產中實際用於支持有組織犯罪活動的部分;
3、利用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及其孳息和利益。
2.依法查處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依照職責支持、協助查處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接到舉報、投訴、舉報不受理,發現犯罪信息和線索隱匿不報,或者擅自處置、不移交犯罪線索和涉案材料的;
2.告知犯罪分子,阻礙案件偵查的;
3.違反事實和法律辦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
第四條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堅持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專項治理與系統治理相結合、反腐敗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相結合、標本兼治。
第五條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